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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句話怎麼說(時事篇) 第1274期:北京簽發首張男子人身保護令 要求妻子停止家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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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背景】

稱婚後夫妻雙方多次發生爭吵並被妻子李女士家暴,家住門頭溝的張先生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。前日,門頭溝法院發出保護令,要求李女士停止家暴並且不再騷擾張先生。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當事人發出保護令,在全國也屬罕見。

【新聞】

請看《中國日報》的報道

We generally believe that women are th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, but on Saturday, Beijing issued the first 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 to a man who claimed to be a victim of domestic violence for more than half a year.

我們通常認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爲女性,但是上週六,北京簽發了首張男子人身保護令,這名男子稱他遭受家庭暴力已經長達半年多的時間。

講解

domestic violence是家庭暴力;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是人身保護令。
張先生稱他和妻子李女士結婚後經常吵架(quarrel)。今年5月28日,妻子打傷了(beat)他,他到醫院後診斷爲多發傷;多處軟組織損傷。11月29日,妻子再次毆打他,他受傷後報警(called the police)。這次事件有派出所的出警記錄。張先生說;“妻子傷害我時,沒有顧及孩子的感受,打砸家門嚇哭了(frighten)孩子,還辱罵(abuse)我的母親。”
11月30日,張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(filed for divorce),因女方還在哺乳期(nurse their child),其不符合起訴條件,張先生無法申請立案,於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(apply for a 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),請求禁止妻子毆打、辱罵和騷擾他。同時,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(delivered the evidence to court)。
依據張先生提交的傷情照片、病歷(medical record)和醫生診斷(diagnosis)等證據,門頭溝法院審查認爲,張先生的申請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,法院依照規定,裁定禁止李女士對張先生實施家庭暴力,禁止騷擾張先生(stop the abuse and harassment)。
該裁定有效期(valid)爲6個月,自送達之日起生效,送達後立即執行。如李女士違反上述禁令(violates the order during the time),法院將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,視情節輕重,處以罰款(fine)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subject to criminal prosecution)。
我國首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(anti-domestic violence law)於去年年底通過,今年3月開始實施(take effect)。這使沉默的家暴受害者(silent abuse victims)得以得到法律保護(under legal protection)。

這句話怎麼說(時事篇) 第1274期:北京簽發首張男子人身保護令 要求妻子停止家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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